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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潤禹水務有限公司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辦法
作者: 發布于:2025/03/12 10:04:07 點擊量: 來源:1、目的
為充分發揮安全防護設備效能,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制定本辦法。
2、安全防護設備的范圍
安全防護設備包括:機械設備設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閉罩;機械或電氣的屏障;機械或電氣的聯鎖裝置;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手限制裝置、手脫開裝置;機械或電氣的雙手脫開裝置;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警告或報警裝置等。
3、管理規定
3.1 使用單位設置專人管理,對安全防護設備進行日常和定期保養,保持外觀清潔、整齊、安全等。
3.2 使用單位管理責任人應檢查設備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保證設備完好。
3.3 使用單位日常監督安全防護設施的安全性,不得隨意拆除、挪用和棄之不用。對發現不合格的,立即更換。安全防護設備因檢修設備拆除的,檢修完畢后立即恢復。生產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設備未恢復的,嚴禁開始運行。
3.4 操作者在操作設備前,必須對設備結構、性能、安全操作、維護要求等方面的知識進行充分了解,熟練掌握操作技能后方可進行操作。
3.5 組織施工時,應本著安全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布置、同時施工的原則,完善安全設施,保證作業環境的安全。
3.6 使用單位負責自身施工區域內需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
3.7 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要完善,做到“有邊就有欄,有洞就有蓋,交叉作業有隔離,安全通道有封閉,高處作業下方有安全網(安全帶)”。無法設置欄桿時必須有水平防護繩(警戒彩條)。
3.8 使用單位安全防護設施以“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維護。
3.9 設備上的定型安全防護設施損壞,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
3.10 使用其他施工單位設置的安全防護設施,在施工中承擔誰使用、誰維護、誰退還的責任。
4、附則
4.1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4.2 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4.3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情況等原因,本辦法可隨時進行修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