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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潤禹水務有限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辦法
作者: 發布于:2024/05/20 10:06:05 點擊量: 來源:1、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08)和國家質檢總局《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禹城市潤禹水務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及其子公司。
3、職責
3.1 安全生產管理中心委托安全專家負責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樣板,指導各使用部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符合規范。
3.2 各使用部門負責安全警示標志的計劃報批和維護與管理。如發現有丟失、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3.3 公司辦公室、材料科等相關部門負責安全警示標志的委托制作和采購。
4、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
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 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部門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 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 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 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各使用部門負責安裝、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安全警示標志發生損壞、老化的情況,各部門應及時對其修繕或更換。
8、附則
8.1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8.2 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8.3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情況等原因,本辦法可隨時進行修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