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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潤禹水務有限公司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辦法
作者: 發布于:2024/01/05 10:07:28 點擊量: 來源:1、總則
1.1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1.2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
(1)按GB 18218-20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所列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等于或大于臨界量確定為重大危險源。
(2)有可能發生以下重大后果的可確定為重大危險源:
a.可能導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后果的危險源;
b.可能導致一次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如爆炸、多人急性中毒、需要社會救助的重大火災)及其他嚴重損失(如環境破壞)的危險源;
c.可能造成一次坍塌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價值損失50萬元及以上危險建(構)筑物。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禹城市潤禹水務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及其子公司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檢測、評估、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檢查。
3、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評估
3.1 公司各部門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必須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的實施方案。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全面負責。
3.2 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范圍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各部門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中心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報告核銷。
3.3 各部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3.4 各部門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3.5 公司每三年至少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對各部門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報告應當通報公司各部門。
3.6 各部門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申請公司委托專業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3.7 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方法科學,建議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安全評估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3)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危害程度;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嚴重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防范事故的對策措施;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3.8 按照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4、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4.1 各部門應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現場檢測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4.2 各部門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對重大危險源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的檢測,對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并做好檢測、檢驗紀錄。
5、重大危險源隱患治理、整改和監查
5.1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
5.2 各部門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報送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中心備案。
6、責任與處罰
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執行。
7、附則
7.1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7.2 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7.3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情況等原因,本辦法可隨時進行修訂完善。